邵某是阳江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宿舍休息时猝死。事发后,喜之郎公司认为邵某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遂向阳江市阳东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阳江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喜之郎公司”)是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之一。阳东区人社局经调查认为,虽然邵某是在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邵某是在下班后在员工宿舍猝死的,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为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南都记者获悉,邵某的家属将阳东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重新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经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员工在宿舍休息时死亡
申请工伤认定被否
邵某是喜之郎公司的员工,喜之郎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
2020年3月26日19时许,邵某下班后进入喜之郎公司宿舍,第二天凌晨3时30分,邵某在喜之郎公司宿舍内被发现跪在地上趴在床边,经医院现场抢救无效,于当天凌晨4时31分死亡,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心跳呼吸骤停。
据邵某的上司杨某陈述,工作当天,他去过邵某的工作岗位约有10次,18时左右发现邵某脸色有点发白,额头冒汗,就问是否不舒服,邵某说感觉有点不舒服,下班后回去休息一下就没事的。
此外,同宿舍的同事陈某提到,在3月26日晚上8时10分,他回到宿舍时,邵某在床上靠着墙玩手机,脸色有些发白;约10时10分,他看见邵某已睡觉,脸朝墙壁侧着睡。“大约是三点多,闫某喊醒我们,发现邵某跪在床边没有什么反应,过不了多久,医生来了,到4点多医生说抢救不回来。”陈某说。
同年4月15日,喜之郎公司向阳东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认定邵某于2020年3月27日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
经过调查、现场勘验,阳东人社局于2020年6月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邵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家属认为应视同工伤
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社局
对于阳东区人社局的决定,邵某的家属不服,于2020年7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阳东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决阳东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家属认为,根据喜之郎公司向阳东人社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该申请书明确提到“经车间线长杨某确认2020年3月26日上班期间18点左右发现邵某脸色有点发白,并询问其是否不舒服,以及是否需要提前下班看医生或休息,邵某说感觉有点不舒服,但又说半小时后就要下班了,等下班后再回去休息。”该情况充分证明邵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出现明显发病的病症,且在48小时之内死亡,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视同工伤。
家属还提到,喜之郎公司工作车间是非常高温的,阳东人社局在勘查现场的时候去过邵某工作岗位的车间,这是因为工作车间的闷热以及邵某每天工作12小时,长时间没有休息等综合因素导致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出现明显的病症。
此外,邵某发病的时间是在阳江市严密疫情防控时间,喜之郎公司按照阳江市防疫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工作车间-食堂-宿舍都是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基于该封闭式管理,宿舍也属于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的延伸,应该按照视同工伤处理。
下班后非工作原因猝死
人社局称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2020年9月1日,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阳东人社局辩称,2020年3月26日19时左右,邵某在喜之郎公司下班后,进入公司宿舍休息。27日凌晨3时许,邵某在宿舍被发现身体异常情况,于27日4时31分宣告邵某临床死亡。
阳东人社局认为,本案中,虽有员工证明邵某在工作时间出现疑似身体不适的情况,但邵某并未提出请假或者吃药,说明身体并非已经出现明显症状。另有监控录像显示,邵某下班后正常行动至食堂吃饭,并在饭后边玩手机边步行回宿舍,期间也无明显症状。
因此,阳东人社局认为邵某下班后在员工宿舍猝死,既不是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工作岗位,更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对邵某的不幸去世,阳东人社局深表同情和惋惜,但阳东人社局作为行使公权力、履行工伤认定职能的行政机关,理应依法行政,不可感情用事。
庭审中,第三人喜之郎公司表示,在事情发生之后,喜之郎公司派公司员工多次上门探望和慰问家属,也希望邵某能够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从经济上获得一定的弥补,为此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如实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履行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此外,喜之郎公司回应家属的疑问,表示发病跟喜之郎公司工作环境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喜之郎公司的工作环境温度并不高,同班的工友的证言也证实了3月26日的工作量和环境与往常是一样的;至于宿舍是否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伸,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法院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认定不属于工伤情形
经审理,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邵某于2020年3月27日在喜之郎公司宿舍死亡是否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本案中,邵某出现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时是发生在喜之郎公司的员工宿舍,没有证据证明邵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虽然邵某在喜之郎公司宿舍去世的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认定情形。阳东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认为邵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为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5名家属提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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