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9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书认定,张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维持原判;对肖野改判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期为九年。一、二审判决书还详细揭示了他们是如何诈骗147名客户27.46亿元资金的。
支行行长虚构高息理财产品揽客
2017年4月18日,听说张颖出事,方先生前往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柜台查询理财产品,发现张颖推荐自己购买的高息理财产品根本不存在,其银行卡的流水显示,所购理财产品的资金实际上都转给了一个叫“陈丽健”的人。民生银行特大虚假理财案由此爆发。
一审判决书显示,张颖自2013年以来,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被告人肖野以及支行其他员工,诱骗被害人刘某某等147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协议及转让协议,并将被害人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钱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中,骗取钱款共计27.46亿余元。
受害人关某称自己是民生银行的高端客户,肖野介绍该行“非凡资产管理保本产品”的回报收益率高,一年期年化收益率为4.5%。原购买产品的客户因私人原因用钱,需要把产品转让,受让者将该产品的本金支付给原始购买客户,实际半年或几个月就可以获得产品完整的年化收益。理财经理李某还告诉他产品是张颖从总行要来的,肖野带领团队做的风险控制,她负责销售。购买该产品时,关某到航天桥支行李某处签订产品转让协议后,到柜台将受让款转账到产品出让方的账户。
受害人郭某则称,2016年1月,张颖打电话告诉他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有一款针对VIP客户的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产品年化收益最差10.5%。签订产品协议后,郭某在柜台将钱款转账到产品出让方的账户。
根据张颖的供述,自2011年上任以来,为了提高业绩,她以支付高于正常存款利率的方式招揽客户到航天桥支行存款。高于正常存款利率的部分,她用自己的钱支付。到2012年6月,这种模式终于难以为继。为了保持业绩,她又虚构部分虚假的高息“过桥”业务骗取客户的钱款使用,从而挪出部分钱款偿还之前的高息。因支付虚假的“过桥”高息及之前揽储的高息,资金亏空越来越大,从2013年起,她开始伪造理财产品协议,向客户出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最初,张颖销售“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并承诺高息。2015年,航天桥支行成立针对资产过千万元客户的“鲸钻高尔夫俱乐部”。为了留住这些私人银行客户,她又编造新的虚假理财产品,将高息产品低价转让给这些客户。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说明材料证明,民生银行零售端保本理财产品只有“非凡资产管理安赢保本”系列产品,并没有“非凡资产管理保本私银”产品。
正规网点违规操作并私刻公章
记者注意到,上述受害人都是在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完成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的。既然是在正规网点办理,张颖是如何堂而皇之地把客户理财资金骗走的呢?
张颖供述称,销售这种虚假理财产品时,她会先到柜台,告诉柜员王某,待会有客户要做转账业务,但收款人不想让转款人知道收款人的情况,因此不要当着客户的面打印银行业务回单,更不要让客户签字。嘱咐好王某后,张颖再与客户签合同,并带客户到指定柜台办理付款。
转账时,张颖让客户输入密码,柜员转账。客户以为“理财产品”至此购买完成,但实际上这些资金都转至张颖控制的陈某某等9人在民生银行的账户。这些名义持卡人基本都是张颖和该支行员工的亲戚朋友。
而正规的转让操作应该是怎样的呢?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多位理财经理表示,理财产品转让的具体办理过程为:理财产品的转出方有现金需求,提出转让要求,自己或者让理财经理帮忙寻找接收方。初步谈妥后,理财产品转出方和接收方必须本人到银行,双方签署民生银行总行下发的制式理财产品转让协议。在转出方不到场的情况下,银行不能办理理财转让业务。理财转让协议上的银行印章应当在柜台办理完业务后和理财转让业务凭证一起加盖。
判决书显示,本案中参与的员工多达七八名,但是此前大多数均不了解产品的真实状况。令人惊讶的是,这样的违规理财转让操作在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持续了四年多未被发现。
判决书还显示,2016年9月前,张颖在协议上提前加盖好航天桥支行的业务章。但是2016年9月后,航天桥支行按照民生银行总行的要求安装了印控机,盖章要通过网上的审批手续。张颖无权使用储蓄业务章,就让支行办公室主任何某刻了枚假的储蓄业务章,其他人要在协议上加盖假的业务章,向其请示后再到何某处盖章。
民生银行代为赔付被害人损失
记者了解到,案发后,自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间,民生银行代为赔付21.71亿余元,代为赔付了涉案144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1名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尚有2名被害人的损失全部未受偿。
2017年11月,原北京银监局对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作出处罚决定。处罚信息显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下辖航天桥支行涉案人员销售虚构理财产品以及北京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责令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给予合计27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北京银监局对张颖给予取消终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肖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判处张颖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肖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宣判后,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张颖、肖野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决定对张颖维持原判;对肖野改判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期为九年,并处罚金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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