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亲友,却因为感情变化、金钱纠纷等原因,甚至在朋友圈和微信群里谩骂、泄露对方私人信息。法官表示,微信群、朋友圈虽然是基于好友关系组成的空间,但一般不属于私人空间,在这里发表言论同样有界限,如果侵犯到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多年好友因借款纠纷 彼此辱骂攻击
周倩(化名)与田菲(化名)相识多年。周倩的前夫是田菲的校友。田菲曾与周倩的一位同事谈过恋爱,于是他们成了朋友。但2016年,周倩的前夫向田菲借了40万元,但只还了10万元后,就没有消息了。
这笔债让周倩和田菲反目,田菲将周倩和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还钱。诉讼期间,田菲撤回对周倩的诉讼,并与周倩前夫达成调解,但对方再次食言,未能在约定的时间还清债务。
于是,田菲开始在朋友圈哭诉,称周倩为“骗子”、“垃圾”、“利用大家的信任与前夫串通,骗了我这么多钱”。在与两人的共同朋友私聊时,田菲更是用了“阴毒、缺德、早晚遭报应”等词语。
据此,周倩将田菲告上法庭,要求田菲公开道歉,赔偿朋友圈的损失。但田菲认为,她发表的内容“只有朋友圈里的部分同学分组可见,提醒身边朋友不再上当,不是针对社会公众”,辩称其所发布的内容影响范围很小。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倩前夫未能如期偿还贷款后,田菲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贷款问题,但她却通过在朋友圈发布消息等方式发布了借款相关内容。虽然陈述了借款情况,但针对周倩的人身攻击性言辞多次使用,客观上导致了周倩人格的受到贬损和社会评价的降低。
根据案件的总体情况,法院判决田菲应连续7天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向周倩的道歉声明,并赔偿周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朋友圈微信群 都不是“私人空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侮辱、诽谤他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较低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微信朋友和朋友圈本来就是一个熟人组成的小圈子,只有朋友才能看到发布的内容,在这里发布的不当言论是怎样影响到相关人的社会评价呢?
北京互联网法院二审综合审判庭法官张博表示,微信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社交软件,用户的朋友大多是现实中的朋友和同事。一旦不良言论通过这个平台传播出去,很容易给他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导致社会对他人的评价降低。一般来说,无论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都不是“私人空间”。使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声明本身有事实依据,也不能用来侮辱和谩骂他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该男子有一定证据证明,前妻与该案外人的关系超出普通朋友。因此,他通过朋友圈发布了前妻的照片和详细信息,并使用侮辱性词语。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男方根据相关证据对前妻作出相应的否定性评价有一定依据,但男方发表的文字并非事实陈述,而是对其个人行为的评价,存在侮辱性语言,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仍然构成侵权。
张博说,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社会已经成为现实社会的一部分。言论自由有其局限性。不得编造、编造虚假言论或者发表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发表意见时,一定要保持客观审慎的态度,牢记法律底线。如果我们超越了言论自由的界限,我们就可能陷入侵权的范畴。
朋友圈里闯的祸 回到朋友圈解决
夫妻、恋人离婚、分手后因在网上“互撕”、“对骂”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大多使用侮辱性语言评价前辈,捏造、诽谤前辈的私生活困惑,或者发布他人的隐私信息。由于网络传输速度快、覆盖面广,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的生活和工作,给权利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记者查询公开的判决文件发现,在朋友圈发生的名誉侵权案件中,不少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的道歉必须在自己的朋友圈内进行。
“赔礼道歉的范围,要综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来综合考虑。”张博说,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则更详细地规定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要求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如果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被告在自己的朋友圈中进行赔礼道歉的,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可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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