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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江西省第2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气象部门开展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办法》共有27条,涵盖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防雷装置安装、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的检测和维护、雷击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鉴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资质资格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办法》明确,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区域雷击风险评估。区域雷击风险评估,由承担区域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作者:邓敏佳 吴玲 责任编辑:闫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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