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和新增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品种名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133个医疗机构制剂(其中中药制剂108个,化学制剂25个)、81个新增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至11月14日。
据悉,征求意见稿中称,133个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81个新增中药饮片,原则上参照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对于部分价格较高的中药饮片,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仅在限定使用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或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各限定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各限定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违反有关部门规定生产和使用的制剂品种,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剂型、包装等需要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新增中药饮片,由省医疗保障局向国家医保局申请相应的中药饮片编码,并纳入全省统一药品目录数据库。省医保中心及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数据新增、变更、清理等维护工作。(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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