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夜班途中,骑电瓶车撞到路边路灯杆后意外身亡,是否构成工伤?围绕这个焦点问题,死者家属与单位引发赔偿纠纷。昨日,记者从江宁区秣陵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江宁开发区派出所调解工作室了解了这起意外身亡赔偿纠纷的调解过程。
葛某是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8月25日早晨6时42分许,他在江宁区美丽新世界小区下夜班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不慎撞到路边路灯杆经医院急救七天后意外身亡。
事发后,葛某妻子陈某及两个女儿多次找物业公司,要求工伤赔偿100万元。但物业公司认为,葛某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撞到路灯杆身亡,不属于工伤,公司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为此,双方多次报警求助,最终自愿申请调解这起赔偿纠纷。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按照公调对接程序移交江宁区秣陵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江宁开发区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据调解员龚宁了解到,53岁的葛某是河南省光山县人,在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已经有3年时间,公司未帮葛某缴纳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葛某住院期间物业公司垫付了全部的住院治疗费用。葛某现有年迈母亲需要赡养,两个女儿在上学,妻子以打工维持家用,整个家庭以葛某的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葛某的突然身亡给其家人精神和经济上带来了严重打击。
根据掌握的基本情况,龚宁分析,此次意外死亡纠纷要妥善化解,必须厘清葛某死亡的法律关系以及家属方的赔偿诉求。
葛某妻子陈某与两个女儿因多次到物业公司要求协商赔偿事宜,没有得到积极回应,情绪一直非常激动,龚宁一方面安抚她们情绪,另一方面也站在专业立场,讲明葛某意外死亡所能得到赔偿的法律依据。
“虽然葛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死亡,但是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龚宁告诉记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葛某是自己不慎撞到路边的路灯杆,责任应该是葛某自己承担,其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能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
在调解员的反复释明和劝说下,葛某家属自愿放弃100万元的工伤赔偿诉求,同意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与此同时,调解员龚宁与物业公司多次沟通。“虽然葛某死亡不属于工伤,但毕竟他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而且公司也没有给葛某购买社会保险。”龚宁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人和职工因病或非工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两个月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工平均工资;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在调解员耐心讲解法律法规后,物业公司表示,愿意与葛某的妻子陈某及两个女儿协商解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
经过调解员多次依法依理的调解,双方终于在2020年12月4日达成赔偿协议,物业公司因葛某意外身亡的各项费用共计14.5万元,一次性赔偿给葛某的妻子陈某、两个女儿和葛某母亲,以上款项包含商业保险赔付,物业公司自愿承担葛某所有已支付的医疗费。
至此,这起因意外身亡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当事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记者 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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