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王嘉以其身份证号在某平台注册直播账号,该账号一直由表妹张宜使用,张宜使用该账号后成为网红。2020年1月,经张宜申请,平台将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张宜。王嘉认为平台与张宜恶意串通,变更账号的实名认证人,侵犯了其虚拟财产权益,诉请法院判令平台将该账号实名认证人改为王嘉。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借名”直播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公开宣判,驳回王嘉的全部诉讼请求。(7月26日《人民法院报》)
此案的关键点在于,法院明确实际使用人劳动创造的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这里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保存于互联网世界之内,为权利主体所控制的拥有财产价值属性产品,如QQ、微信、微博账号等。虚拟财产本身所具有的附加经济价值,使其客观上契合了可以依法被保护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法律意义上名副其实的财产权益。
近年来,关于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的侵权纠纷日益多发。如何妥善处理这类纠纷,已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虽然民法典对保护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就此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受此掣肘,司法在处理网络账号侵权纠纷时,往往难以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对他人“借用”账号后所产生的收益,究竟该如何平衡权利人和借用人的利益保护,至今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司法理应对此进行积极探索。
在此背景下,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全国首例“借名”直播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明确指出实际使用人劳动创造的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等于为依法保护虚拟财产另辟了司法路径,无疑具有样本意义。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看,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除了考虑到被告繁星公司终止原告继续使用账号系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和相应规则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构成对原告账号使用权的侵害外,更主要的是鉴于原告网络账号产生的新财产权益,完全是“借用”者张宜长期精心运营的结果,并不是账号本身的原始价值,张宜对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依法享有收益权。在被告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不属于与网络账号“借用”者恶意串通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虚拟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实乃法理逻辑的题中之义。
法院的判决不仅尊重了原告网络账号转让使用权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符合公平原则的实质要求。这种判法,最大的意义不在于只是妥善处理了纠纷,更重要的意义则在于,在充分体现民法典关于保护虚拟财产立法意图的前提下,为依法保护虚拟财产另辟了行之有效的多元司法路径,其意义自不待言。
司法裁判具有典型的样本引领作用,面对移动互联网技术广泛运用而有关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日益多发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完善而不能坐等立法的情况下,妥善处理这类纠纷,须臾离不开司法裁判的引领。全国首例“借名”直播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的成功审结,不仅为今后司法处理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具有较强参考价值的范本,也为平台经济树立行为规则指明了方向,必将对依法保护虚拟财产和促进平台经济合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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