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科文化资金遭股东占用 实控人朱志刚等被通报批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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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科文化资金遭股东占用 实控人朱志刚等被通报批评处分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1-02-25 08:33:55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显示,经查明,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文化”,300459.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金科文化控股股东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通过第三方企业协助,以上市公司延期收回应收账款、向第三方预付账款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8年、2019年、2020年1-4月,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206869.14万元、433123.27万元和297747.51万元,上述期间日最高占用余额202968.20万元。直至2020年9月,金科控股才归还完毕上述占用本金及利息。

深交所判定,金科文化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第2.1.6条的规定。

金科文化控股股东金科控股、实际控制人朱志刚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8条的规定。

金科文化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金科文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科文化时任董事长魏洪涛、财务总监秦海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科文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决定对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控股股东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志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健,时任董事长魏洪涛,财务总监秦海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科文化成立于2007年6月12日,注册资本35.16亿元,于2015年5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15亿股,持股比例14.55%,王健为第二大股东,持股4.07亿股,持股比例11.5%,朱志刚为第三大股东,持股3.95亿股,持股比例11.14%。

金科文化今开3.75元,截至收盘报3.89元,涨3.18%,成交额5.35亿元,换手率4.76%,总市值136.77亿元。

朱志刚自2014年5月11日至2016年10月9日、2021年1月25日至今任董事长。公司年报显示,朱志刚,1965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澳门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工程师职称,浙江工业大学兼职教授。历任时代金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时代金科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月至今任绍兴市上虞财富置业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月至今任金科控股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月至今任浙江金海岸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月至今任绍兴上虞雷迪森万锦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绍兴上虞金泰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5年月至今任绍兴上虞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6年月至今任浙江金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7年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健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1月25日任公司董事长。王健,1988年出生,男,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工信部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系统分析师技术资格认证。2009年月至2010年月,任杭州网轩科技有限公司CTO;2010年月创立杭州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自2014年月至今任杭州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月至今任宁波哲信创客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月至今,任哲塔比特(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新加坡哲信泛亚有限公司董事、杭州芝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月至今任绍兴上虞金科哲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月至今任杭州傲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2016年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9年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魏洪涛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9年6月14日任董事长。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4.3.2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接受本所监管;

(二)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者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不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不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八)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4.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忠实、勤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 7.2.5 条第四项的规定)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6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平澜路299号浙江商会大厦36层;

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朱志刚,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健,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魏洪涛,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秦海娟,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文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金科文化控股股东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通过第三方企业协助,以上市公司延期收回应收账款、向第三方预付账款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8年、2019年、2020年1-4月,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206,869.14万元、433,123.27万元和297,747.51万元,上述期间日最高占用余额202,968.20万元。直至2020年9月,金科控股才归还完毕上述占用本金及利息。

金科文化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第2.1.6条的规定。

金科文化控股股东金科控股、实际控制人朱志刚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8条的规定。

金科文化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金科文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科文化时任董事长魏洪涛、财务总监秦海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科文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志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健,时任董事长魏洪涛,财务总监秦海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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