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永诚财险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以下虚假记载:
一、永诚财险从2009年起至2017年对股东业务应收保费未进行减值测试,也未计提坏账准备。
二、永诚财险多家分公司防预费跨年度核算。导致2016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495.14万元,2017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171.91万元。
三、永诚财险2017年2月取得的上海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土地使用权未及时入账和摊销,2017年第1、2、3季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表中均未体现土地使用权价值,且分别少摊销134.73万元、538.93万元、943.11万元。
四、永诚财险将2017年支付给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宁波掌金、兰州掌金、景泰掌金三家科技公司的服务费以员工借款的名义计入其他应收款,导致2017年度实际资本虚增2967.81万元。
五、永诚财险2017年风险综合评级报告在财务管理操作风险方面、资金运用操作风险方面、准备金管理操作风险方面、再保险业务操作风险方面、合规风险方面、理赔业务线操作风险方面、销售、承保、保全业务线操作风险方面30余项评价指标填报错误。
时任永诚财险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康国君对上述一、二、四、五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永诚财险财务部副总经理蔡力健对上述一、二、四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内部制度文件及决议、业务合作协议、财务报告分析、财务会计凭证及银行转账凭证、公司对相关情况的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康国君、蔡力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康国君提出:一是处罚事项涉及会计处理,其未直接分管财务部,对具体会计操作不负有直接责任,承担间接领导责任;二是风险综合评级报告存在错误事项,各层级均不具有主观故意,且未给公司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已经整改完毕,请求降低处罚等级,减免处罚金额。蔡力健提出:相关问题已经进行了整改,请求降低处罚等级,减免处罚金额。
对于康国君、蔡力健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认为:一是偿付能力报告以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报送工作,由风险管理部牵头报送,时任首席风险官康国君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是对报送错误报告及报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多处错误,对报告及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较大影响;三是不具有主观故意、已经整改完毕等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对康国君、蔡力健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诚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康国君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蔡力健警告并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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