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另,如果高空抛掷的烟头引发火灾,根据《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也指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发生,如果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由此可知,业主为了减少高空抛物现象的屡次发生,出于保障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合法目的,有权要求物业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
摄像头出资费用应该物业出,还是业主自己出?
吴律师表示,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的管理中,小区的停车收费,场地租赁费、广告费和赞助商费这些非物业管理费用都是小区业主共同所得,可以经共同协商后把这部分经费用于安装高空广角摄像头。或者也可以向业委会申请,要求从物业维修基金中支取部分款项用于安装公共区域的摄像头,无需业主自行垫资安装。
“目前从杭州各个小区的情况来看,几乎没有业主直接出钱安装摄像头的,正常情况下都是物业、街道或者社区在征求业主意见之后统一安装。如果业主个人直接安装,安装时的位置、角度等因素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小区及物业难以管理,最终可能导致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风险加大。而通过物业或者街道等部门统一安装规划、集中管理监督,效果可能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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