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上海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注册成立,2014年7月该公司由他人转让给周海生(另案处理)。同年8月,周海生设立上海人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旌逸资产公司和人宇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开设的分支机构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保本并许以8%至12.6%的年化收益,向1,577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5亿余元,其中已兑付本金6,141万余元及利息413万余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孔祥友在明知旌逸资产公司和人宇公司非法吸收资金且大部分本金未兑付的情况下,仍担任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于2015年1月又设立上海万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于同年春节后实际控制了上述三家公司。同年3月起,旌逸资产公司招录陆金花、王一倩、谢作享(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上海等八个省、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2016年7月,旌逸资产公司正式更名为旌逸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开庭现场
至2018年2月,孔祥友在旌逸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人宇公司、万悦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分支机构招募员工发放宣传资料、召开酒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以石门县华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德县日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孔府佳人娱乐会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迪拜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维多利顺风娱乐有限公司、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奥华家居有限公司和段立波、李斌等投资项目名义推出所谓的理财产品,并采用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或《债权资产受让协议》以及相配套的《债权回购协议》《回购承诺书》等方式,承诺保本并以5.4%至26%年化收益为诱饵,向2.7万余人非法集资130亿余元。至案发,仍有1.9万余人本金计44亿余元无法归还。
经审计,截止2018年2月,孔祥友以旌逸集团等单位名义非法集资130亿余元中,除案发后已被冻结银行资金及查获的现金外,主要用于兑付到期本息89亿余元、返还钱款633万余元、公司经营开支15亿余元、以投资项目名义支出22亿余元(其中约定项目支出4,849万余元)、孔祥友个人提现花用3亿余元以及根据孔祥友指令划转至与集资参与人无关的个人和公司账户3亿余元等。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单位旌逸集团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共计2.5亿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旌逸集团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30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44亿余元,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故对旌逸集团应两罪并罚。被告人孔祥友作为旌逸集团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旌逸集团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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