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生育意愿 税收政策如何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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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生育意愿 税收政策如何发力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0-03-31 14:32:32

两性差异在不断缩小,生育压力让职场女性负重前行。不久前,智联招聘联合宝宝树共同发布的《2020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58.25%的女性遭遇过“应聘过程中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

而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全年出生人口1465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0.48‰,死亡人口998万人,人口死亡率为7.14‰;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34‰,人口出生率为有史以来最低数值。65周岁及以上人口17603万人,占总人口的12.6%。

换言之,目前人口老龄化的结构矛盾日益突出。而生育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是生育意愿降低的最要原因。因此,笔者建议区分不同收入群体的类别,实施差异化财税政策,降低生育成本激励生育意愿,从而配合人口政策应对老龄化。

首先,低收入群体负担的直接税本身就比较低甚至不负担,因此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也就不明显,所以建议对生育子女的家庭直接以财政现金补贴等方式进行激励。

另一方面,低收入群体担心生育阶段无法得到应有的劳动保障。对此,可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进行政策激励。可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对于企业安置产期女性,在按照支付给产期女性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产期女性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样,一方面既鼓励了企业对育龄低收入群体的劳动保护,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企业雇佣育龄女性的用工成本,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激励了低收入群体的生育意愿。

其次,对于中等收入群体来说,建议调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其一,建议对于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予以调整。具体来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可以按此规定执行,但纳税人3岁之前的子女也存在教育费用却无法执行该扣除规定,这样不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生育负担。其二,建议对大病医疗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予以调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但实际上,由于纳税人本身处于工作年龄,大部分纳税人本人发生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的可能性非常低,反而纳税人的父母或其配偶的父母发生大病医疗费用的可能性较高。因此,笔者建议允许纳税人及其配偶可将双方父母所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进行选择扣除,从而降低家庭养老负担。

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可从财富代际传承的角度鼓励生育意愿。目前,我国暂时还没有对家族式信托、基金以及遗产等财富传承方式颁布相关的税收政策,但从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来看,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可能会面临来自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不少的高收入群体也对此表示担忧。因此,可考虑增强高收入群体在财富代际传承方面税收政策的确定性,打消高收入群体对于生育子女可能会带来家族财富代际传承方面的忧虑。

当然,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生育意愿降低问题,不是出台税收政策就能解决的,税收政策所发挥的作用是针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异化管理,进而引导不同群体的决策行为。要真正从根本上提高生育意愿并解决相关社会问题,还需要其他领域的相关政策配合。

张钊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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