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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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

来源:南方日报 2020-01-08 11:29:48

已实行逾11年的《反垄断法》将迎来首次“大修”!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网站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

在笔者看来,“大修”的最大亮点是首次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其中。旧版《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所针对的主要是传统产业。而随着时代变化,问题已有所不同。现在,互联网几乎链接了一切,它开放透明、高效流动,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它也呈现出规模化趋势,带来了垄断疑问。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2019年的《电子商务法》也专门规定,平台不得对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法律需要协调一致,《反垄断法》并肩而上,是时代进步的需要,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

通过具体内容来看,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及:“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这是相当有新意的一条措施,可以更好应对互联网行业纷繁复杂的乱象。比如,微信和淘宝至今不能互通有无,微博抖音“封杀”新闻层出不穷,几乎每个创业赛道后都站着“巨头”的影子,这里面有没有滥用垄断优势,有没有强迫交易、排他性竞争问题等,传统的管理办法很难说清楚。征求意见稿列出的考虑因素,有利于厘清一些超级平台的角色。

以此为基础,外界更期待修法能破解互联网经济“二选一”等热点难题。过去掌握话语权的传统产业,在规模化、集中化的平台前,已然居于弱势地位。一些平台着眼于“流量之争”,动辄要求“新品首发”“独家”等条件,甚至以隐形降权的方式要求商家选边站队,有店大欺客之嫌。尽管有人说:“平台用规模优势换更多商家合作,用流量换优质商家货源,是再正常不过的市场行为。”但真正的市场竞争,应该是公平开放、包容共享,商家在哪里做生意,由自己选择。在这方面,新法有望进一步明确定性,从而净化互联网经济的生态和风气。

重典才能治乱,猛药才能去疴。一旦确认存在垄断行为,就应该以雷霆手段,抓住典型案例,发出震慑信号。此次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处罚力度。根据“法律责任”章节,罚款限额从5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对比《电子商务法》“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这是相当有震慑力的,释放了一种鲜明的零容忍态度——对任何滥用垄断优势,剥夺、限制、排斥竞争,特别是打压、封杀中小竞争者的行为,都必须予以强硬回击,打消它们滥用垄断优势的底气。互联网经济也要一视同仁,没有例外。

适应新时代,《反垄断法》修订有利于为参与各方划定行为边界,倡导各互联网企业之间秉持宽容开放的态度。如此,才能推动互联网经济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更好服务于中国经济的创新与变革。(王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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