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签署67年的有偿使用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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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签署67年的有偿使用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来源:齐鲁晚报 2019-12-25 15:02:05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开发商这种“一次性签订67年租期”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安徽阜阳市民吴先生近日向媒体反映称,他所在的小区开发商阜阳红星美龙置业有限公司将车位与房源捆绑销售,并要求业主签订长达67年的车位“租赁协议”,他希望三年一签,多次协商未果。

近年,围绕着车位归属、收费等问题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阜阳红星美龙置业有限公司将车位不是出售而是以“一次性签订租67年合同”的形式向业主出租,实在是强人所难。试想,如果一些中年人购了车位,要签订67年租期,而且要一次性付清租金。可能还没等到时限,人已经没了。而且67年后的事,谁也说不清楚。一旦出现问题,业主只能在租赁的范围内进行维权。而且一次性付清租金,67年累积起来的利息可不是个小数目,等于在变相涨价。

这个开发商用一次性签订67年的车位租期,来捆绑销售房屋,是极为不道德的。因为居民不缴纳67年的停车管理费,那就等于无车位可停,车辆都无法进入小区,如果缴纳这笔长达67年的车位费,那就有一种被宰的感觉,心里有一百个、一千个不情愿。但居民就是有再多的不情愿,也只得听出租方的,因为房子毕竟在他们手里。

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理的,根据此前发改委于2015年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放开小区停车位定价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小区停车位定价完全市场化。停车费用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来实施。如果停车场为小区公共区域,那么停车费制定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若停车场为开发商或物业自有产权,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也应与业主进行商议。完全按照物业或开发商自己的意愿随意定价,不符合我国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个小区开发商的这种“一次性签订67年租期”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停车位是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有。而这个小区不但不给业主分享收益,反而向小区居民一次性收取67年的停车费,显然有违法理,已经涉嫌捆绑销售行为。

所以,一次性签署67年的有偿使用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且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对此进行干预,让这种违规的开发商受到应有的惩处。( 胡建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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