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部门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细化完善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
此报道一出,立即引发热议。不少网民表示,法律应该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而不是纵容他们侵害别人,并追问“封存记录到底是在保护谁”。事实上,浙江省出台的《实施办法》强调,犯罪记录封存仅适用于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对涉嫌严重犯罪的,刑期五年以上的不予以封存记录。这并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了都能拿《实施办法》作挡箭牌,甚至消除犯罪记录。
我们应该明确,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不论是犯罪者还是受害者,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国际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已成为主流。比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
从帮助未成年人犯罪者回归社会的角度来看,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能够减少相关的歧视和排斥,帮助未成年人犯罪者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自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这毫无疑问有助于撕掉贴在未成年人身上的“犯罪”标签,避免因社会歧视等因素再次将他们推向犯罪的边缘。有“罚”更要有“爱”,封存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他们多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重新走上正途的路才会更光明。 (刘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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