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四人共同设立了一个微信公众号,以赵某个人名义注册,并开设银行公共账户,四人分别或联合署名发表文章。自2016年7月盈利以来,年收入达300多万元。2017年7月,四人产生分歧,赵某自行修改了账户密码,导致公众号的合作运营无法继续。因此,三名合伙人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折价补偿每人各100万元,并分割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
这是全国首起因微信公众号合伙人“散伙”引发的资产分配纠纷案。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坐拥10亿用户,是头部APP,微信公众号自然也成了商家进行品牌营销、广告投放的绝佳渠道及内容创业者变现的舞台。此次涉案的微信公众号,年收入达到300多万元,利润不菲,这个微信公众号带来的收益相当于一家经营良好的小企业能够带来的利益,这就不能简单将这一微信公众号认定为没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
几名合伙人出现分歧,现在对簿公堂,要求分割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作为全国首例类似案件,这起案件的结果也就备受关注。法院认可了微信公众号的经济价值,判决被告赵某向三原告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此次判决保障了这一微信公众号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也开了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给予“正名”与法律保护的先河。
而从目前来看,虽然公众持有的“虚拟财产”越来越多,为此也带来了分割“虚拟财产”的各种纠纷,但“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比如此前就有媒体报道,有人想进行婚前公证淘宝账户,却遭到公证处的拒绝。
让“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成为公众真正拥有的合法财产,就需要让“虚拟财产”得到法律的保护。此次案件,是司法对“虚拟财产”出手保护的第一案,这就具有标杆意义,具有“破冰”价值,值得推广。也需要法律能够明确界定“虚拟财产”拥有者的各项合法权益,通过“顶层设计”更好保护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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