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温州市中级法院联合平阳县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通过报道可知,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尚属首创。个人破产制度的试水自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应认识到,在诚实守信意识尚未深入人心,相关规则尚不健全的背景下,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势必严把诚信关口,谨防其沦为失信者赖账的“后门”。
个人破产,主要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通俗而言,就是被宣告破产的个人仅需偿还部分债务,部分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进而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推行个人破产制度,自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实中,有些人属于借钱不还,但也有一些人对欠债并无太大的主观恶意。如有人因为突发事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至于突然欠下大量债务且一时难以清偿。此时,在债务人无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如果依然步步紧逼地要求其偿还债务,显然会让债务人背负巨额债务而难以清偿,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极大影响,甚至因前途渺茫而自杀,带来家庭惨剧。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能够让这些人在声誉受损,生活、行为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债务得到一定免除,生存得以维持,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进一步来讲,当这些人的相关债务得以免除,严格的行为限制被解除后,其反而有可能获得发展壮大,及时清偿债务,对债权人来说也是好事。相反,要是将其牢牢地约束起来,以至于其在各种限制下什么也干不成,其赚钱偿债的能力自然大幅下降,进而带来两败俱伤的局面。
然而,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当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相关机关也难以查清个人的财产状况。在此背景下,不排除一些人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而后通过个人破产而逃避债务的局面。如果相关制度不加以完善,相关漏洞不有效封堵,显然会诱发道德风险,让恶意赖账者肆无忌惮,让债权人利益受损,形成“赖账得利,诚信受损”的负向激励。
简而言之,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势必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把诚信关口。具体而言,应确立债务人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明确其未如实报告财产、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应征求债权人相关意见,明确债务人在破产后一定期限内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仍应清偿之前的债务。只有辅之以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严密的法律体系,方能让个人破产制度不被恶意利用,成为老赖投机倒把的“后门”。(史洪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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