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体捐献”需采取慎重原则 加强宣传引导但先不入法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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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体捐献”需采取慎重原则 加强宣传引导但先不入法为宜

来源:齐鲁晚报 2019-08-26 15:46:13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人格权编三审稿787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记者注意到,针对“遗体捐献”条款,不少委员建议“应慎重”。

在传统的伦理观念下,死后保留全尸的观念根深蒂固,遗体究竟是属“人”还是属“物”,同样面临着道德、法律与伦理的多重争论。人死后的遗体如何处理,是回归自然还是捐献出去,首先是要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当事人在生前没有明确安排是否进行捐献,那么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是否有权决定,把遗体“一捐了之”呢?

在法律上,国内尚无遗体捐献方面的全国性立法,仅有针对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其明确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地方性的遗体捐赠立法,则充分赋予了家属完全的决定权,在原则上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如出一辙。问题在于,人体器官捐献与器官捐献并不完全相同,前者只涉及人体的某个器官,而后者则是人的一个身体,用对待和处理器官的原则去对待整个身体,明显有失公允。

有数据显示,中国每百万人口的实际器官捐献率由2010年的0.03上升到2016年的2.98。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给死者家属完全的决定权,有助于提高器官和遗体捐献的数量。巨大的科研遗体缺口和庞大的器官需求下,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源头激活”,同时参照国外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采取的是“推定同意”(即死者未表态情况下,默认同意捐献器官)或变形的“亲属同意”(避免亲人起诉),为遗体捐献打开了方便之门,在极大的提升捐献率之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与道德风险。

比如日益泛滥的遗体非法买卖,并可能形成一个利益庞大的地下交易行业;还比如有的低收入群体,因为无钱处理遗体,就将遗体通过捐赠的方式来解决;利益裹挟下,将遗体的处理权完全交给亲属,则会极大地增加伦理风险,正如全国人大代表陈斯喜所担忧的那样,会不会出现出于非法目的,应该治疗的放弃治疗、应该抢救的放弃抢救的情况?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6名医护人员因为涉嫌侮辱尸体罪被逮捕一事闹得沸沸扬扬,也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于遗体处置权放开后的伦理担忧。

前几年,深圳“罗尔事件”发生后,罗尔在其女罗一笑去世后,第一时间通过媒体表示“会将整个遗体捐献出去”,引发了外界强烈的讨论,其焦点在于“罗尔是否有权处置女儿的遗体”。从程序、道义与法律来讲,无论是“劝告同意”,还是“知情同意”或者“家属同意”,都必须以本人意愿为前提,让每个人在生前就对是否捐赠作出明确的表态,一个强行登记制度就足以解决问题,而不必以充分赋权作为破题之道。退一步讲,即便要给死者家属完全的决定权,也应当最大层面体现“审慎性原则”,“加强宣传引导但先不入法为宜”,在完善必要的风险防控机制与措施之后,再成为立法原则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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