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长沙李女士的包裹被德邦物流工作人员私自签收后,直接送到了旧衣回收站粉碎。李女士称包裹里装的都是大学期间所买的衣服和化妆品,估算损失有15万左右,德邦物流方面给出的回复是赔偿300元。(8月18日《澎湃新闻》)
价值15万的包裹被私自签收并销毁,物流公司竟然只赔300元。如此赔偿别说弥补包裹销毁造成的损失,甚至连当初支付的400多元快递费都不够。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仅当事人感到难以接受,作为旁观者也颇觉不合理。
对此,有网友直言“这明显是店大欺客和不负责任的表现”。事实上,“15万包裹赔300”更是不懂法的表现。诚然,对于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一些物流公司都在快递服务协议中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根据《合同法》,“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物流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赔偿限额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根据《合同法》中的“运输合同”章节,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显然,物流公司不能妄想通过赔偿300元就草草了事,而应对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当事人维权成功的案例。2016年,广州李先生寄给客户3万多元的手机配件丢失,快递公司以其未保价为由,提出只能按照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经多次协商后未果,李先生便起诉至广州市花都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向李某赔偿30964元。快递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这起事件来说,李女士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除了承担违约责任外,物流公司在这起事件中的表现已经涉嫌违法。首先是私自签收。《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本案中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私自代表收件人签收,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其次是擅自销毁。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如李女士质疑的,“把客户的包裹看都不看,就扔到回收厂去,那不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吗?”
因此,这起事件不能止于赔偿,物流公司必须深刻反思,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有关部门也应介入调查,给企业补补法律课,监督企业依法经营,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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