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一直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重要议题。经《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今年以来,至12月16日,已召开了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其中有27次会议提及减税降费内容。值得一提的是,新三板和创投基金的税收问题获得明确。
专家认为,今年是减税红利深度释放的一年,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普华永道金融行业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合伙人康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国务院高度关注税负问题,连连推出税收利好。这两项政策均体现了政府促进税收公平、提振资本市场、大力支持创业创新的决心。
2018年以来,关于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争议愈发突出,部分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处理引发了市场震动。今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处理,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37号文”),明确了对个人投资者转让新三板非原始股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康杰表示,目前A股市场免征资本利得税,如果单独对新三板股票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将极大地限制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市场的积极性,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137号文的出台,明确了与新三板与A股市场的个税政策保持一致,有利于夯实市场信心。
关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可否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业界存在广泛讨论。此前地方层面也出台过一些地方性税收优惠,但其可持续性存在争议。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12月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本着不溯及既往和总体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从2019年1月1日起,允许依法备案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可选择方法一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方法二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5%-35%经营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将暂定执行5年。
专家认为,近年来中国创投基金快速发展,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不仅对支持创业创新、支撑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发展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在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突出的背景下,创投基金已经成为许多创新型小微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
康杰认为,对于合伙制创投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来说,“税负只减不增”的新政原则令业界充满期待。该新政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在选择征税方式时,建议合伙人结合投资项目的营收情况、合伙企业本身的管理费等运营支出情况,评估两种计税方式的税负成本,选择能发挥最大税收效益的计税方式,并规划好项目退出时点。此外,处在设立阶段的基金也可考虑结合自身的投资方向,争取按照创投基金进行备案,增加税务处理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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