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指出,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生态环境部表示,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意见》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明确规定实施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类型,并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意见》说,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生态环境部要求,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意见》,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今年年底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这位负责人说,据统计,目前已经有12个省级和133个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了举报奖励制度,省、市共出台了155件相关制度规定。2018年,各地共实施举报奖励9034件,奖励金额436万元;2019年,各地举报奖励预算总额达12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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