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称,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员工人数、法人代表、股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二是部分产品未进行风险评级。
上述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现责令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前改正,并于整改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河南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河南证监局表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中原航空港基金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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