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上午,在成都东风路未来中心商场外,三两成群的年轻人围在店门外,等待一场抽签。他们是前期线上中签的“幸运儿”们,可以获得原价购买Air Jordan 1(AJ1)球鞋的资格。
购买过程充满仪式感:在场的青年人们都是提前线上抽签并中奖,拿上抽签号码作“入场券”,穿上限定品牌的运动鞋作为“敲门砖”,再一次用运气来角逐,谁是那20双限量球鞋的主人。
按照店方规定,参与抽签者必须穿着耐克或者乔丹品牌鞋款,现场换鞋者将取消其领号资格。这一规定,到底是青年人彰显个性与仪式感的“试金石”,还是购买中带有歧视色彩的“门槛石”?
线上线下两轮抽签 多城市联动狂欢
7月12日上午10点47分,成都人阿刚(化名)早早地来到未来中心商场,等待和朋友汇合以后参加一场抽签买鞋。
几天前,阿刚收到一直关注的球鞋收藏店公众号预告通知:AJ1球鞋(Air Jordan 1 High OG Light Smoke Grey)发售。
对于球鞋爱好者而言,这是一场属于多个城市的联合狂欢,大连、沈阳、上海、长沙、长春、哈尔滨、成都多个城市联动,通过线上线下两轮抽签的方式,给为数不多的球鞋找到主人。1299元的成人版,在某知名潮鞋交流APP上,这双鞋成人版37码卖到了1609元。
和阿刚一样,每一个到现场来的“球鞋迷”,都是第一轮线上中签的幸运儿。
“我不炒鞋,我就是买来穿。”阿刚说,他家里有10多双这样的球鞋,就是轮换着自己穿,“这次抽签的这双鞋还好,在网上只炒上去了几百元。”陆陆续续有人进店签到,阿刚不认识那些人,但认出很多人脚上的鞋,“这双鞋价值2000多,那一双反光球鞋要3万多元了,我只对我感兴趣的系列球鞋有印象。”今天,阿刚穿的是一双Air Jordan 1(AJ1),价值大概2000元。
现场验鞋拍照留念
购买过程充满仪式感
从第一轮线上抽签,到第二轮线下抽签,再到选择尺码、现场验鞋、拍照留念,这是属于年轻人充满仪式感的购买过程。
上午11点17分,距离规定的截止签到时间还差3分钟,店内签到名单已经登记到了53号。等到时间差不多后,所有抽签者聚集在门外,店方拿着透明的四方抽签盒,先由一个现场青年来帮忙抽签,他抽中的签号就是可以购买球鞋的幸运儿一号,幸运儿一号再抽出幸运儿二号,以此类推。
“49号!”第一个抽签的人高兴地念出号数,“我自己就是49号!”现场有些沸腾,有人在感叹抽签者的好运气。一个又一个幸运儿被抽中,幸运儿们再按照中签顺序选择自己心仪尺码的球鞋。
参与抽签必须穿指定品牌鞋
否则丧失抽签资格
在该店铺的预告公众号中明确:参与抽签者必须穿着NIKE或者JORDAN品牌鞋款,现场换鞋者将取消其领号资格。在现场,只要是指定品牌的鞋款就可以,无论你是穿篮球鞋,足球鞋,甚至是拖鞋,都满足要求。
现场来的抽签者,已经习惯于这样的规则。很多人告诉记者,如果你穿着阿迪达斯的球鞋来参与耐克球鞋的抽签,现场甚至不用店方来说,就会被其他抽签者“举报”,丧失抽签资格。
阿刚觉得这并不是硬性规定,他告诉记者“虽然规则上面有这个,但是这个感觉不是硬性规则。不是每一次都要这么严格,之前也有父母来帮娃娃抽签,随便穿别的鞋子也能参加抽签购买。”
比阿刚更早,男孩多多(化名)在上午11点左右就来到了。多多表示,他大概在两年前开始关注限量鞋,到现在已经拥有20多双限量鞋。“有些需要抽签(购买),有些不需要。”这一天,多多穿了一双耐克牌OW钉子鞋,他在半年前左右购入该鞋,购入价为1600元左右。对于“参与抽签需穿着同品牌鞋款”的限制,多多不认为是歧视,他觉得很好。
店方回应:
是希望让真正喜欢的人抽到
多城市都有此“圈内惯例”
7月12日,店铺店长晓亮(化名)告诉记者,初步统计这一次线上抽签的人上万人,中签后来现场签到的不超过100人。晓亮认为,限量版球鞋火热有市场有多重原因,“一是很多人个人就喜欢这个品牌;二是这个球鞋有流通性,如果抽中一两小时就可以挣上一两百块钱,没抽中也没损失点什么。”
记者查看了该店微信公众号的推文,在这数十双球鞋的发售通知中,有十多双球鞋的发售通知中提到了需要“发售日当日参与抽签需穿着 VANS(范斯)/NIKE(耐克)/ AIR JORDAN(飞人乔丹)/ Adidas Originals(阿迪达斯)等品牌鞋款”。
“为什么一定要穿指定品牌?一是这是一个品牌,二是我想让每个真正喜欢的人抽到鞋,如果没穿耐克,他们也拿不到(限量爆款球鞋),这也是防止鞋贩子的方式。”晓亮还透露,“这个是圈内的潜规则,所有这样售卖绝版鞋的都是这样要求的。”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搜索发现,穿指定品牌的球鞋才能买球鞋,在广州、上海、西安等多地都出现过。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歧视?
律师说法
对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宋宏达宋律师认为,该行为可能违反了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十六条中所规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海也认为,这类限量版商品的销售模式,并不构成消法意义上的歧视消费者行为。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陈小虎律师认为,“如果是经营者出售限量版的特殊商品,商家设置一定的条件,我认为购买条件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打着限量版的旗号而出售的是一般商品,不如说宣称限量版但是有没有具体限定的数量,这种情况也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涉嫌给消费者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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