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平顶山市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65元调整到0.9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80元调整到1.40元。记者7月12日从市发改委了解到,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石龙区5地的城区和全市所有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至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到每立方米1.20元。
平顶山市现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2004年制定的,已经执行了14年。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提高,污水处理量和成本进一步增加,而收费标准远低于污水处理实际成本,不利于污水处理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发布的通知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这次我市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要求。
此次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在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邀请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对调整方案进行了论证,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了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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