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参照《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漯河市出台《漯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
《办法》细化了各县区、各部门履行的职责,民政、财政、金融、人社、公安、国土、卫计、税务、工商、公积金、残联、农机等部门负责共享本部门的信息,民政部门作为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核对工作进行管理。
《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时委托各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作为相关部门作出救助决定的重要依据。
核对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注册资金、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农机具、房屋、债权、古董、艺术品、商业保险及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等。相关部门需要核对的需出具核对委托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署的《漯河市城乡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由民政部门的核对机构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报告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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