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开封市食药监局了解到,随着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简称《规定》)的联合出台,标志着食药安全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将落实到人。
《规定》指出,食药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个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单位从事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定》明确指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
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比如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或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等,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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