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条款。
虽然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但是,不少地方仍然继续执行“超生即开除”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修订前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比如,在前不久,因“超生”问题,广东云浮民警薛锐权在孩子出生前被单位辞退,他的妻子是一位在编教师,也在孩子出生后两个月被开除。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说,“超生即开除”的规定如今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与上位法不一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只是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这意味着超生不等于必须予以顶格的开除、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还要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情节轻重情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6种法定情形,并不包括“超生”这种情形。
再者,眼下我国人口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并没有像预计那样出现人口爆炸、社会难以承受的情况,仍然不能满足人口更替需要。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2017年、2018年我国出生人口分别为1786万、1723万、1523万,预计今年新生人口可能只有1100万,呈现持续下滑趋势。在这种新形势下,计划生育政策内容不能再像过去那样控制人口出生,而应鼓励老百姓生孩子,增加人口出生人数和人口出生率。如果继续执行过去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机制和标准,继续沿用作为控制人口措施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仍然倒逼基层政府和领导干部控制人口出生,显然与时代不符,非常不合时宜,与人口政策方向相背离。
可见,广州市删除“超生即开除”、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等条款,不仅是回归法治,实现与上位法相一致,而且是与时俱进的做法,是在人口新形势下应当做出的调整和变化,其他地方应当跟进,彻底告别“超生即开除”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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