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国务院举行例行政策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的修订情况。修订后的《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句话深刻道出了食品和食品安全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过去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由于法律是较为粗线条的,没有具体实施条例,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条例》施行后,或可解决之前生产标准不一、处罚标准不一等问题,只要生产者和监管者都依法依规行事,就可以避免各种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之前不管是什么食品,都允许制定地方标准。但由于地方标准不一,有的食品在异地销售时就可能因为不符合销售地的地方标准而受到处罚。现在,《条例》明确了制定食品地方标准的范围,主要针对地方特色食品。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特色食品,就只能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
对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之前卫生部只是公布了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单和检测方法,但查处权在食药监部门,因而出现了推诿扯皮等问题。现在,《条例》明确食药监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现象,共同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食品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对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然而“法不足畏”往往使一些人逐利而往、知法犯法。《条例》增设了“双罚制”,即对于有关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的行为,除了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还要处罚到人,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扩展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了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了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顺应了社会各界多年的期盼。(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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