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网站近日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统计法相关条文作出52处修改,由原先的50条增至65条,进一步明确了对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力度,规范了统计调查管理、资料管理公布等工作。
与以往相比,此番统计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在于突出强调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将依法追责。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五条明确:统计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这也意味着,一旦发现统计造假,被追责、问责的不仅仅是统计局长,当地主要党政领导也要被警告,有的甚至会被免职。这一变化,不仅可以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也是一种“源头治理”,体现了清晰的问题导向。毕竟,一地统计数据失真,很多时候与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有着密切关系,征求意见稿将问责范围直接覆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本身就是一项正本清源之举。
统计数据造假的原因或许很多,诸如政绩诉求、GDP崇拜等等,但很大程度还在于问责缺乏、问责不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侥幸心理。一些地方为什么热衷于搞数字游戏、虚假政绩?很简单,又能升官,又不必承担造假责任。
近年来,一方面,有关方面对统计造假的约束性法规越来越多,比如2016年施行的《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均规定了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予以通报。2018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也有相关问责规定。但另一方面,实践中的问责情形并不乐观,即便启动问责程序,多止于行政问责,鲜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比如,前不久,河北省献县县委书记张立堂就因该县统计数据严重失实问题被免职。此前,献县人大常委会已按照相关程序免去了献县政府副县长陈宝忠的职务。
惟有从“源头”开始,追究地方决策者的数据造假责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止统计造假行为。此次统计法修正案明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追责,就是一种责任前移、关口前移、问责前移的积极做法。
现代社会政府治理现代化,离不开科学的统计工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是经济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数据不真,则之后所有的努力都会事倍功半,甚至会出现反向发力的情形。这在以往并非没有出现过。早在2016年,辽宁财政数据造假事件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辽宁GDP在全国的位次,也从排名前十跌至中游。与之一起跌落的,还有当地政府的公信力。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的问责制,时间紧迫,必须下大力气去做。当下,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正在从高速度向高质量转型,而转型成败的关键,除了创新发展之外,也与构建严密的制度约束有很大关系。以此次统计修法为契机,依法治理各种统计造假行为,必将为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的数据基础。
一句话,先有高质量的治理,才可能有高质量的发展。(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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