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医保基金监管机构、形式、内容、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在监管方式中引入信用管理,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实行联合监管,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审计或协助调查。在监管方式上引入信用管理、信息报告、飞行检查、智能监控、举报奖励等办法。开展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估、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行业自律等方式,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医疗保障监督。
按照该征求意见稿,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面临解除服务协议、罚款、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吊销执业(经营)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还将可能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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