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17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自10月26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一项专门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调整对象涉及公、检、法机关,当事人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被称作“小宪法”。自1979年制定实施以来,该法相继于1996年和2012年有过两次修改。
此次刑诉法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二是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丰富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内容,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在司法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
“总的来说,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
采取创新修法手段
内容方式极具亮点
此次是刑诉法第三次修改,与之前每隔16年才进行一次的大修相比,此次修改被业内称为“小修”,据统计共有26处修改。尽管是“小修”,但是从总体上看,无论是修改方式还是修改内容,与前两次相比,此次修法仍有很多亮点和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指出,这种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从修改方式上来讲,相比以前,1996年、2012年的两次修改都是每隔十六年进行的,是两次大修,而且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修改决定。这次修改,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通过修改决定的方式来进行。“应该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这种小修方式的优势和长处就在于,能够更为快速、及时地对社会发展变化的实践作出反应,起到一个迅速回应社会实践发展的作用。”程雷说。
从修改内容上看,总体上,此次刑诉法修改事项都是外向型内容,“这是为了配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这些外向型问题,体现出一种改革驱动型的立法内容设置”。
对于外向型修法,程雷作了进一步解释。“所谓外向型,就是说这次法律修改的主要问题,要么来自于中央推进的监察体制改革实践,要么来自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事项,经过实践检验,都需要进一步从立法上来作出回应。而此次修法的事项也都是我们前期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体制改革或者是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来的新课题。”
“总之,要确认改革的实践成果或者推进改革顺利进行,就要进行法律的修改,所以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实质属于一种改革驱动型的立法。”程雷说。
做好衔接保障改革
调整检方侦查职权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监察法自3月20日颁布实施后,人民检察院对反贪反渎案件的侦查职能整体转隶。
为落实宪法有关规定,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此次刑诉法作出了多项修改。
据王爱立介绍,具体有两方面内容:
调整了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相应修改了有关程序规定。
在涉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部分,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涉及的程序性机制作出衔接性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刑事缺席审判入法
法治方式助推反腐
此次刑诉法修改增加了一个新的重要制度——缺席审判制度。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可以说,这一制度被正式写入刑诉法,对以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程雷说。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14年开始就会同有关部门,对是否在刑诉法中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广泛研究和深入探讨。“经过研究和权衡利弊,我们认为,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也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和及时固定一些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让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同时,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可以彰显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王爱立说。
鉴于是首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保障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的权利、确保这一制度的正确和公正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但对案件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还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程序。据王爱立介绍:“从相关的条款设计来讲,我们从缺席审判的管辖上明确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管辖级别要求比较明确。另外,要求法院要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境外被告人,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同时对委托辩护权和上诉权以及提出重新审理的权利,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给缺席审判的被告人一个充分的程序保障。”
总结吸收试点经验
明确认罪认罚制度
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内容,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刑诉法把在司法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增加了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了解,2014年6月、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作出相关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授权决定。在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基础上,此次刑诉法修改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并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速裁程序不受刑诉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同时,对办案期限和不宜适用速裁的程序转化也作出规定。同时,为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等作出规定。修改后的刑诉法还明确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几种情形。如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等。(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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