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下午公开宣判吉林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石国新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对被告人石国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扣押在案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石国新担任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林业局局长、红石林业局局长、森工集团副总经理、吉林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木材、项目合作承揽、工程款拨付及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03万元。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石国新担任森工集团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协调项目经费为由,从下属公司筹集人民币130万元,其中50万元被石国新等人以发放奖金名义非法侵吞,石国新个人分得10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10万元已依法扣押。
2013年3月,被告人石国新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公司集体研究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250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虽要回2200万元,至案发尚欠300万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退赃,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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