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风险意识 远离个人场外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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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风险意识 远离个人场外配资风险

来源:证券日报 2019-05-16 16:51:17

今年以来,A股场外配资又有死灰复燃的态势。虽然监管层已屡次提醒场外配资风险,但是,仍有个别券商不顾规定,违规通过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机构和个人开展场外配资活动、为非法证券业务提供便利。其最终必将受到严惩。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一份对G证券公司(简称“G证券”)的行政处罚书,希望对某些企图违规开展场外配资活动的券商以警示。并以此提醒投资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经证监会查明,G证券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2014年9月4日,G证券对H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系统开放接入,2014年12月5日,G证券上海分公司对该系统开放专线接入,2015年5月19日,专线连通。2015年3月30日,G证券上海分公司为M软件技术有限公司F系统安装第三个交易网关。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G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至调查日,G证券共有123个使用H系统、F系统接入的主账户。其中使用H系统接入的主账户113个(下挂虚拟账户或子账户16,427个),使用F系统接入的主账户10个(下挂虚拟账户或子账户2,883个)。G证券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2013年和2014年,G证券分别有13家和23家营业部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均未达到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2015年5月25日,G证券已知悉并关注H系统等系统存在引发违规配资及违反账户实名制等风险,G证券在未采集上述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G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6,805,135.75元。

G证券在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99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QQ聊天记录、客户委托记录、G证券相关说明、佣金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G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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