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官检察官职责删除可兼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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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官检察官职责删除可兼职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 2018-12-25 10:30:20

12月23日,法官法修订草案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两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继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这是“两官法”修订草案第二次提交审议。相比一审稿,二审稿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内容,作出多处修改。

规范职权职责分工删除可兼职规定

“两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恢复了现行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徇私枉法”等内容的法官检察官义务的有关规定。同时,将法官、检察官审判案件、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内容调整充实到总则,作为法官、检察官履职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外,为从严管理队伍,防止兼职对法官、检察官公正履职的影响,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分别删去法官、检察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规定。

现行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现行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两官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将上述规定简化为,法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使用审判员、检察员称谓,删除了有关法官、检察官范围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审判员、检察员的称谓是宪法中使用的,今年10月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员组织法对法院审判人员、检察院检察人员的组成作了规定,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法具体包括哪些人应当予以明确。

二审稿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将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二条、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二条分别修改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加强职业保障明确保护措施主体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社会上侵害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鉴于此,“两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一是,立法目的中增加维护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在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修订草案第一条中分别增加规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表述。二是,将法官法修订草案规定的“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规定的“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调整充实到总则中规定。三是,将法官法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四项、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履行法官、检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是,在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检察官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关于惩处对法官、检察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规定中分别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细化侵害法官、检察官人身权益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稿对关于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作出进一步明确,以增强可操作性。法官法修订草案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职,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规定:“检察官因依法履职,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将司法改革有效举措上升为法律

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两官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分别对法官、检察官员额数的确定和调整作了原则规定。二审稿进一步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增加了多项规定,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包括: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检察官员额配置优先考虑基层和案件数量多的地方的办案需要;法官、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是辅助法官、检察官办案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大量具体事务性工作。据了解,目前法官、检察官主要还是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中遴选,从长远规划和后备人才培养考虑,这支队伍的建设应当进一步加强。鉴于此,二审稿中分别增加了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在法官、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检察辅助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检察官遴选储备人才。

与两院组织法及公务员法做好衔接

“两官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有的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法重复,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建议通盘研究,做好衔接。为此,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

一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两官法”修订草案都作了规定的,对于其中主要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领导体制方面的规定,法官法、检察官法可不作规定;有的内容角度不同,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作出规定也是必要的,对此可予以保留,并注意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相衔接。

二是,法官、检察官也是公务员,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中有的内容属于与公务员管理共性的规定,考虑到公务员法已有规定,可以不作重复。据此,二审稿删去了有关法官、检察官辞退情形、降职、奖励种类、处分种类和期间计算、人事处理的复核申诉等具体规定。同时,将附则中的衔接性规定修改为:有关法官、检察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担任条件明确惩戒委员会职责

“两官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需“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草案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实际上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年龄将超过二十三周岁,这也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需要一定社会阅历的要求。因此,可不再具体规定“年满二十三周岁”。同时,为有利于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吸引高层次人才,建议对法学类硕士、博士毕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适当放宽。对此,二审稿作了相应的修改。

此外,二审稿还进一步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规范其运行。一是,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是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属于错案、拖延办案作出审查判断。二是,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增加有关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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