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风控监管中,对骗贷行为防不胜防。更难以防范的是,熟悉银行业务的内部员工参与其中,监守自盗。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刑初12号判决书,显示作为长安银行延安分行的纪检书记高某(副处级,2013年9月-2016年12月任长安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行长),因滥用职权协助企业转移资金,造成2000万元贷款无法归还的情况。因高某因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件中最发人深省的是,原本为了防止工作人员填写错误而多准备了几份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竟然“移花接木”被重新利用替国企转移资金,造成2000万贷款损失。
不仅如此,长安银行在2020年一季度收官之时收到14张罚单,与2019年全年仅有的5张罚单相比,这一数字翻了近乎三倍,罚款数额也较去年的95万元多出了124万元。
长安银行开年罚单数额之高是何原因?任职长安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期间,高某为何多次帮助白某峰?仅仅为保“乌纱帽”就以身试法?
对此,记者致电长安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高某事件的始末,对罚单一事也不予回答。
行长多次协调“借新还旧”
时间倒回到2015年,商人白某峰与延安市政公司总经理李某楠协商共同开发机械厂项目,约定由延安市政公司负责项目施工,并向白某峰所在的亚福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4000万元。
因延安市政公司无资金交纳,经公司会议决定以办公楼(国有资产,4层共计3513平方米)向被告人高某所在的长安银行宝塔区支行申请抵押贷款4000万元,期限1年。由延安市政公司提供资料,白某峰负责办理贷款手续。
同年9月,4000万元贷款发放至延安市政公司后,转到双方的共管账户。
此后一年中,白某峰一直未启动开发项目,共管账户中除双方共同认可的开支外,有2000万元被白某峰私自使用。延安市政公司发现此情况后,多次催促白某峰将私自用款项归还共管账户,白某峰一直拖延不还。
因担心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影响信誉,延安市政公司于2016年7月会议研究决定抵押续贷2000万元用于还贷,继续由白某峰负责办理贷款手续。
按照长安银行规定,续贷需将此前贷款结清才可放贷。因此,行长高某多次催促李某楠、白某峰筹资还款。但白某峰仅自筹到1500万元,随后,行长高某协调借款500万元,凑足2000万元后,白某峰于2016年9月23日先归还2000万元贷款。
因白某峰无法筹集剩余2000万元还贷,再次要求行长高某帮忙协调借款。据行长高某供述,当时“担心贷款逾期对自己有不利影响,上级行要进行问责“,后经高某协调,帮白某峰从长安银行其他客户中借款2000万元,将剩余2000万元贷款归还。
在4000万贷款全部归还后,2016年9月27日,长安银行将续贷的2000万转至延安市政公司账户。
空白合同转移贷款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由于给延安市政公司发放的贷款利率不一致,形成一笔错账,按照财务规定要对这笔贷款进行冲正。同时,经高某在外介绍的多笔贷款也需要归还,使高某陷入两难的境地。
而2000万资金在延安市政公司账户,且延安市政公司已不再同意将款项转出。几经权衡,高某提出这笔2000万元的贷款可以重新发放直接转入白某峰的公司账户,用于归还此前借款,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楠表示同意。
据高某供述,“我们原来和延安市政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一般多准备几份加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防止我们工作人员填写错误,所以这次委托支付经李某楠同意后,我就安排工作人员将延安市政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上填写了白某峰公司账户。”
之后高某安排工作人员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在延安市政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续贷款2000万元转入白某峰公司账户,白某峰将该款全部用于归还所借款项。被挪用的2000万元至今未归还。
2017年9月3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高某等三人被依法逮捕。因高某因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为被告的李某楠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白某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14张罚单
据天眼查显示,长安银行是在陕西省委、省政府主导下,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引入延长集团、陕西煤业、陕西有色等战略投资者,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的法人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西安市,2009年7月31日开业,注册资本金56.41亿元。
截至2019年9月末,长安银行资产总额为2614.81亿元,负债总额为2460.66亿元。2019年前三季度,该行实现营业收入总额103.39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5.68亿元。不良贷款率1.81%、拨备覆盖率181.92%、资本充足率11.69%。
就是这样一家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城商行,却在2020年一季度收官之时收到14张罚单,其中有12张是在一天之内收到。
这与2019年全年仅有的5张罚单相比,这一数字翻了近乎三倍,罚款数额也较去年的95万元多出了124万元,共罚219万。
据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假借保本理财投资名义实际投资特殊目的载体产品,并承担风险兜底职责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信用卡资金监管不到位,流入房地产领域,处以二十一万元罚款。
其他分行则因涉及以贷吸存、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项目建设等受到警告或相应罚款,其中,“涉房”及“转嫁经营成本”成为重要原因。
长安银行在一季度不仅收到分行纪检书记的刑事判决书,更收到多张罚单,这足以让公众对长安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产生疑惑。
在记者致电长安银行时,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高某事件的始末,面对高额罚单一事也不予回答。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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