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工商局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要求,和国家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各级工商部门将严格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因涉行政处罚案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要全面严格核实相关案件情况,正确区分案件类型、情节、危害,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加强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甄别与检测,严格执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慎准确地列入与移出。对于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对企业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各级工商机关将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各级工商部门通过建立失信企业联动响应机制,实施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对因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核准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责令其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企业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拓宽修复渠道、丰富修复方式,鼓励企业重塑信用。
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工商部门将针对长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申请移出的企业,进一步加大清理力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知还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进一步更新监管理念,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机制和方式方法,更好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相互协作,积极稳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解读,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加强舆情引导和应对,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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