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一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
内容显示,2021年一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8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500元至5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停车场、游乐场、保险公司及房地产公司等。
具体来看,这8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为文安县中燃宏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车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学院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安徽班芙尼商贸有限公司、昌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
其中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存在营业场所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保费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人民银行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人民银行表示,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以下为全部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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