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和处置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0月18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应对本省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行政主体,市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先期处置和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处置的行政主体。省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预案》提出应对森林火灾的主要任务:一是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二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三是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预案》提出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预案》中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省森防办组织召开会商会议,进行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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