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网截图
原告吴某诉称,其系一名华语歌手。2018年4月,快手公司主动联系吴某,告知快手平台上线了快手音乐计划,承诺只要吴某授权快手平台播放其歌曲,就可以按照相关标准获取收益。吴某按照快手公司的指示入驻了快手平台,成为快手音乐人并授权快手平台使用其12首歌曲。之后,吴某的歌曲在快手平台反响良好,被大量使用播放,获得巨大的点击率。
吴某在快手平台授权歌曲后,快手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北京晨钟科技有限公司与其补签了协议,协议约定授权内容为吴某将享有权利的歌曲作品以及歌曲作品相关内容,分成款为快手平台站内发现页的用户点击,被授权方向授权方支付。
截至2020年3月,吴某歌曲的总播放量超过35亿,但快手平台仅向其支付了分成款80余万元,剩余的点播量分成费用平台始终不肯支付。
原告吴某认为,快手平台使用了其歌曲,播放量巨大,从中获取了巨大利益,但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只向其支付了部分分成费用,剩余播放量分成费用迟迟不予支付,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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