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邵海峰 为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工作,11月19日,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疫情影响重点区域金融支持的通知》,要求我市各有关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积极落实《通知》推出的16条措施。
提供稳定高效信贷供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切实满足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确保新增贷款不低于上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加工制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恢复生产经营且新增贷款有合理用途的中小微企业,可在不额外追加抵押担保基础上,适度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加强对首次贷款企业的授信辅导,提高首贷户比率。
多措并举助力稳外贸。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降低外贸企业融资成本。综合运用跨境结算、跨境融资、汇率避险等工具,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开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出口企业出险理赔,在贸易真实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探索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保单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
深入开展“百行进万企”走访对接——建立“一对一”对接机制。指导疫情影响重点区域内分支机构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深化“百行进万企”活动,为企业安排“金融辅导员”,研究提供合理金融解决方案。
创新线上对接模式。创新推出“医保贷”“税务贷”“信易贷”等线上金融产品,实现业务申请、核定授信额度、签署合同、提款等环节全线上操作。积极利用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宣传疫情期间金融优惠政策和产品,更好帮助企业掌握最新政策,提高对接效率。
强化综合金融服务——积极推行无还本续贷。建立疫情期间专项续贷机制,根据疫情影响适当调整续贷条件,建立操作细则,强化尽职免责落实力度。对疫情期间贷款到期企业进行排查摸底,逐月梳理形成企业贷款到期情况清单,提前沟通联系,确保有续贷需求企业应续尽续,并在贷款到期当天完成续贷。鼓励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续贷。
充分发挥债委会作用。深入摸排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一企一策”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重组等措施,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债委会成员行要集体协商、一致行动,不得单方面抽贷压贷。
积极做好便民金融服务。保障现金存取、转账汇款、账务查询、刷卡消费等基础金融服务不间断,引导客户通过线上非接触渠道办理业务。对于短时间集中办理的业务要提前研判客流情况,保障金融服务快捷畅通。强化办公区域和营业场所卫生防疫。
帮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稳定生产经营——鼓励发放信用贷款。酌情考虑疫情因素,为信用良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5万元至30万元信用贷款支持。对设施农业、渔业企业积极运用设施物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扩大融资规模,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鼓励开展产销对接。运用电商平台、撮合平台、交易平台等线上渠道,帮助农户拓宽产品和服务销路。通过工会和食堂采购、员工自愿购买等形式,解决草莓等应季农产品滞销问题。
发挥银担协同效应——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对再担保增信分险的担保贷款业务给予风险分担、免存保证金等政策支持,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深度和广度。探索与科技担保公司、农业担保公司等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批量业务合作,通过“见贷即保、限额代偿”等业务模式,创新开展无抵押融资担保业务。
进一步向企业减费让利。鼓励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融资和服务收费,确保全市小微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去年。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适当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加大保险保障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并推广涵盖新冠肺炎感染、安全生产的复工保险产品,减轻企业对员工返岗复工的后顾之忧。支持保险公司推广冷链物流专属产品,帮助冷链企业规避物品被污染的损失风险。支持丰富“保险+期货”品种,提高对生猪养殖业保障水平。因地制宜开展大樱桃、草莓、蓝莓等特色水果保险,加大海水养殖保险保障支持力度,提高特色农产品保险占农业保险比重。
鼓励开展保险减费延期。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疫情应对专属产品优化保险费率,适度宽延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期限,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渡过难关。鼓励简化手续为停驶车辆办理停复驶手续,减轻车主保费负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无法缴纳车险保费的小微企业,合理延期收取保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水产品加工投保企业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实施差异化风险管理和监管——根据疫情影响,积极向总行(总公司)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对疫情影响重点区域分支机构采取单独考核激励政策,对疫情期间表现突出的基层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内部问责。落实尽职免责机制,制定特殊时期免责制度或免责行为清单,对无主观故意、确因疫情影响或落实疫情期间帮扶政策而产生不良的,免予追究相关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
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风险管理原则。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本金和利息未能及时偿还的企业和个人,可根据权限、流程对客户分类和贷款分类暂缓调整,不影响客户征信记录,免收违约金和罚息。对企业经营情况、信贷资金流向、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和把握。
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疫情防控期内,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过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在非现场监管中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评价结果。对因疫情影响采取容缺受理、简化流程等特殊办理措施的,在现场检查中给予一定监管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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