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
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加快改善生态环境
记者赵静报道 “到2023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3%以上,已建设施稳定运行率达到85%以上。”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具体目标任务,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加快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是我省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原则。充分考虑各地区治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方案》提出,在条件允许或对污水排放有严格要求的村庄,建设终端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村庄则优先考虑农村污水资源化处理模式。各地要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模式和升级路径。
立足我省农村实际,《方案》提出,加强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区域,在沈阳现代化都市圈重点推广终端式污水治理模式,在辽宁沿海经济带优先推广截污纳管模式,在辽西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全面推广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在辽东绿色经济区推广污水资源化加分户式治理模式,在辽河国家公园区域重点治理近河村庄生活污水。
在技术路线选择上,《方案》提出,对靠近城镇、地势平坦的村庄,建设生活污水管网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在离城镇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建设终端式处理设施,优先采用低能耗或无动力技术,积极推广低成本、易维护及耐低温技术。同时,在项目设计阶段,要合理预留处理能力,防止建设规模偏大,并做到雨污分流,从而有效降低建设、运维成本,确保实际收水量与终端建设规模相匹配。在沈阳市于洪区、沈北新区,营口市鲅鱼圈区,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朝阳凌源市等地分别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强化科技支撑和试点示范引领。
《方案》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长效运营机制,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稳步推行使用者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引导和支持村级组织将付费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建立财政补贴与使用者付费的合理分担机制。各市和承担重点任务的县(市、区)要落实本级财政资金,打好政策资金“组合拳”,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如期完成。明年起,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将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并列为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约束性指标和河湖长制年度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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