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海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我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医疗保障点的范围、条件、材料要求、组织评估等标准,并简化定点零售药店申办环节和评估程序,缩短零售药店等待时间,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效率。
《暂行办法》明确,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市县医保经办部门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受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零售药店应在接到补正告知的3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记者孙慧 通讯员吉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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