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海南发布消防安全“六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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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海南发布消防安全“六项措施”

来源:南海网 2021-10-28 15:49:38

近期,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火灾危害,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发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六项措施”,包括不准违规停放、不准违规充电、不准违规改装“三个不准”,以及落实巡查检查、落实防火措施、落实宣传警示“三个落实”的具体内容。

一、不准违规停放

不准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准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准违规充电

不准电动自行车下列充电行为: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充电;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违反安全 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不准违规改装

不准非法改装电动机、充电器、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部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驾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恢复原状仍上道路行驶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对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落实巡查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明确防火巡查检查责任人,落实辖区或管理服务对象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出租屋、群租房、底商门店、快递外卖站点等开展经常性 巡查检查。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应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其依法查处。

五、落实防火措施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优先设置室外;客观条件不允许,需设置在室内建筑的,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采用防火隔墙与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其他部分实现完全分隔。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等管线在穿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楼板、隔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严密。应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警示标志,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简易喷淋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六、落实宣传警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大力宣传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六项措施”以及“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和违规改装的危害,加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面向居民群众、快递外卖人员等重点人群印发宣传材料、播放火灾警示片,加强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教育群众加强火灾防 范,提升消防安全素质。对违反本通告引发火灾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并组织延伸调查,从严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生产、销售和改装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姚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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