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韩冰)10月2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增幅5.5%;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3元调整为19.2元,增幅5%。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增幅6.5%;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6元调整为16.5元,增幅5.8%。
据了解,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着“平衡审慎”的原则,主要是提高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影响的人群主要包括:工资收入较低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对于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来说,真金白银式地提高待遇,可以缓解一些生活压力。(下转2版) (上接1版,下月起沈阳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标准每2至3年调整一次,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让我市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报酬水平有了实质性提高。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劳动者工资报酬,如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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