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快来看有哪些配套措施 子女3岁以下 每年享10天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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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快来看有哪些配套措施 子女3岁以下 每年享10天育儿假

来源:辽沈晚报 2021-10-25 09:01:27

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对外征求意见。

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子女三岁以下夫妻每年分别享10天育儿假……

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护理假增至20天,子女三岁以下夫妻每年分别享10天育儿假……

日前,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对外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11月21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省司法厅。

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

征求意见稿中,正式将三孩政策纳入条例修正草案,拟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增加至修正草案中。

征求意见稿明确,卫生健康、公安、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此外,“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检查、孕产期检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参加上述检查的措施,防止或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这一条也增加至修正草案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拟免费享受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服务。

增加婚假7日、产假60日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护理假和育儿假进行了调整和增设。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20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女职工多的单位应配置母婴设施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辽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按照每千人口托位规划目标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推行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落实三级预防措施,综合防治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辽沈晚报记者 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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