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辽宁省处非办相关负责人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答记者问
首页 > 原创 > 聚焦 > 正文

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辽宁省处非办相关负责人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辽宁日报 2021-10-12 07:30:53

记者 唐佳丽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辽宁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及辽宁省落实情况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

答:《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行政调查、处置措施?

答:《条例》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具体包括:在调查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在处置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

问:《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条例》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目前辽宁省非法集资形势如何?

答:非法集资花样不断翻新,非法集资人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解债服务等旗号,在私募基金、财富管理、房地产、养老服务、涉农组织、线上教育等行业领域进行非法集资。2021年前8个月,辽宁全省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02起,涉案金额62.1亿元,集资参与人数4.1万人。

问:《条例》出台后,辽宁省如何落实《条例》有关牵头部门的要求?

答:《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辽宁省省级层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是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县两级结合实际分别明确了处非牵头部门。下一步辽宁省将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王海涛

热图推荐

Copyright @ 2008-2017 www.xinxuanz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选择网 版权所有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号  联系QQ: 50662 0577  新闻投诉:185 0386 7539

版权所有:新选择网 粤ICP备18025786号-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