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3月30日披露,公司董事会3月25日收到第二大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方银谷”)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所涉相关议案,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决议的诉讼文件,其认为第一大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藏景源”)及肖飚等股东在增持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其所持有的股份有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增持被指违规
皖通科技披露,公司股东西藏景源与刘含自2019年7月1日起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八)款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两名股东于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在增持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
皖通科技董事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含违规增持的部分股票自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此外,皖通科技董事会指出,公司股东肖飚、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未然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合称“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自2020年12月11日起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在增持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
皖通科技董事会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增持的部分股票自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则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期间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不超过5%。
皖通科技董事会表示,鉴于上述情况涉及南方银谷诉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表决权是否限制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是否限制引争议
针对皖通科技披露的西藏景源存在违规增持事项,尽管在公司董事会投票通过,但遭到三位独董的一致反对。
独董罗守生表示,仅凭一纸连基本要素都不齐备(无起诉日期,通篇看不出来何时起诉)的所谓《民事起诉状》,就由董事会来审议股东是否违规增持并据此延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董李明发认为西藏景源等股东是否违规增持应由有权机关认定,非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
独董周艳表示,公司部分股东表决权由于涉及南方银谷诉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而存在不确定性,但其所附附件之一仅是南方银谷起诉公司的起诉状。在缺少法院送达立案通知的情形下,董事会无法确定法院是否受理了南方银谷的诉讼,诉讼是否真实发生存在不确定性。董事会不是法院,不能代替法院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且董事会本身没有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权力。
西藏景源方面对于皖通科技董事会的指责予以否认,该公司3月30日声明称,公司一向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未来也将始终如一依法经营,相关指控子虚乌有,属造谣中伤。上市公司股东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股东权利是否受限的有权认定机构为中国证监会。皖通科技董事会无权对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进行判决,且董事会本身没有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权力。
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志辉律师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西藏景源与自然人股东之间是否为一致行动人,西藏景源与董事会之间存在争议。对于争议事项合理的处理方式为提交法院进行司法判定。在法院正式判定之前,董事会直接限制股东的表决权利,似乎不妥。如为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考量,需要审慎处理的,也应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限制争议股份的表决权。
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多次被驳
在今年2月南方银谷取代西藏景源获得皖通科技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后,西藏景源遂发起反攻,但皖通科技董事会以多种理由予以驳回,监管机构也频频下发关注函。
西藏景源在声明中称,截至目前,皖通科技董事会已经连续三次拒绝将公司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为此,皖通科技三次收到安徽证监局和深交所的监管函和关注函。
深交所3月30日向皖通科技再度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明确说明对此次股东大会的延期行为是否实质构成取消股东大会;说明除可行使表决权股份比例可能不足10%外,西藏景源是否仍享有提案权等其他股东权利;详细论证公司董事会认为其行使表决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原因,继而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理由是否充分。
接近皖通科技的人士指出,尽管西藏景源提请股东大会的议案被否,但终究要对2020年年报相关议案召开股东大会,时间不晚于今年6月30日,这也意味着西藏景源与南方银谷终归要直接进行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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