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具有特殊功能的食品,保健品的安全性一直备受公众关注。针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瑞福瑞牌辅酶Q10胶囊不合格一事,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对销售方上海显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召回不合格产品。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 第29号〕。公告显示,四川省成都仲惟康药房销售的、标称上海显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口的、美国制药百福生公司生产的瑞福瑞牌辅酶Q10胶囊(原产国:美国),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水分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食品中的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中规定,固态或半固态产品中大肠菌群的检测结果不得超过0.92MPN/g。
水分是固体类型保健食品的质量指标,其与产品质量稳定性、微生物的生长条件均有密切的关系,是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瑞福瑞牌辅酶Q10胶囊质量标准(主要内容)》(批件号2008B1213)中规定,水分含量应≤4.0%。
对此,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发现,上海显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384瓶,共计9.22公斤,已销售20瓶,共计0.48公斤,库存364瓶,共计8.74公斤。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当事人已5瓶,共计0.12公斤。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指出,上海显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人民币18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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