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报融媒体记者关注了林女士花30万买到一块库存了11年之久的劳力士手表的事。林女士发现手表走时不准,要求查看生产日期,却遭到了劳力士品牌方的拒绝。名表的生产日期究竟能不能算商业机密?品牌方有没有权利不向消费者公开?江苏省消保委进行了正面回应。
2020年6月,林女士在专柜购买了这块劳力士日志型带钻玫瑰金女表,售价为299700元,戴了一段时间后,林女士发现手表走时明显不准。南京多家手表检测机构校验结果是手表静止状态下24小时快慢误差为15到20秒。经业内人士认证,林女士获悉自己2020年购买的这块手表,生产时间是2009年。随后,林女士找到周大福钟表行进行核实,劳力士专柜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对手表的生产日期没有知情权。但同样为瑞士名表,其他一些品牌在专柜出售的时候,吊牌上详细记录了手表的价格、产地、保修期、生产日期等信息。
事件引起了江苏省消保委的高度重视,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力士品牌方所宣称的“消费者没有权利知道手表的生产日期”,是经营者长期态度傲慢,只敬畏市场,不敬畏消费者的直接表现。
江苏省消费和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主任傅铮告诉南报融媒体记者,这个普通的消费问题,发酵成如今的局面,有深层次的原因。
据介绍,在新消费形势下,消费者对产品的生产日期、产地等信息都有了更高和更全面了解的需求,而手表的生产日期这样的问题,本不应当也完全没有必要成为商业秘密,现行市场下经营者不标注生产日期,故意营造高端神秘感这一行业规则,这样的营销手段需要尽快改变。“我们认为目前所有的企业,应该呼吁并且应该正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应该对行业进行一个更深层次的变革,对所有手表的生产日期、生产年份进行明确标注,以消除消费者的顾虑,并且供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有充分的选择权。”傅铮这样表示。纠纷发生后,消费者需要了解手表生产日期、是否存在二次销售等问题,属于合理诉求,也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保护,作为手表生产企业,劳力士品牌方本应当积极与消费者沟通,提供相应手续,妥善处理纠纷。但在实际操作中,品牌方却以“商业秘密”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更没有直接处理客人投诉流程,只有当相关行政部门介入后,才愿意提供,且整个过程,劳力士品牌方没有任何直接沟通,仅由经销商代为传达观点,这种消极应对、知法违法的行为,是漠视和不尊重消费者的表现,劳力士品牌方必须立即从流程和应诉态度上,做出具体的改善,尊重市场,更要尊重消费者。
省消保委认为,手表报关手续、流转记录等相关信息不应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尤其当出现消费纠纷时,作为掌握完整信息的品牌方更应当及时正面回应,只有真正尊重消费者,才是品牌生存之本,同时,消保委也肯定了商场方面的积极态度。
据悉,消保委下一步将考虑对名表的规范销售拿出一些建议方案,倡导名表销售更规范地进行,并对规范操作的品牌进行肯定。(记者 于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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