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数据显示,去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亿人,占全国总人口数的18.7%,与2010年相比上升5.44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已被纳入“十四五”规划。
为更好地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银保监会于近日下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同时发布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
6家险企在浙、渝开展试点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
根据《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显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并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险产品最显著的区别是采取了账户式管理,消费者交纳的保费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消费者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到每笔交费、相应扣费以及扣费后进入账户的金额等个人账户相关信息。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方案有重要突破和创新。其中之一就是突出了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属性。
“不同于现行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领取期短、积累期退保相对自由的问题,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通过在领取年龄、积累期、领取期年限以及退保规则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要求,强化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属性,服务有养老需求的专属群体。”朱俊生介绍。
例如,《方案》显示,消费者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可选择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在退保方面,《方案》按照积累期前5个保单年度、6-10个保单年度、10个保单年度后以及领取期,分别规定了退保的现金价值。
同时,《方案》还明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在积累期,保险公司还应向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
朱俊生指出,这可以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投资选择权,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在不同阶段对于投资风险与收益组合的不同偏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方案》还特别提出,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其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相关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朱俊生表示,试点方案惠及更多人群,这有助于弥补此类群体养老保障的明显不足,有助于未来将该群体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养老金打通,实现税收优惠政策、投资管理、缴费、账户记录和基金转移接续方面的衔接。
完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
朱俊生告诉记者,经过近30年的建设,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在公共养老保障职能上取得长足发展,但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第三支柱养老金亟待培育建设。
据悉,我国于2018年5月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实施了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但最终试点效果低于预期。税延型养老保险出现“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
朱俊生指出,此次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助于完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加养老金资产规模及其保障能力;二是矫正养老金体系结构性失衡;三是提升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
但上述业内人士指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业务方案并未涉及相关税优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的意愿。
对此,朱俊生也表示,第三支柱的政策框架即将出台,将实施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要与即将出台的第三支柱新政策衔接,以获得税收递延等税惠政策支持,提升专属产品的吸引力。
朱俊生还特别指出,随着第三支柱政策框架的出台,基金、银行、信托等机构都将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投资收益是不同机构之间竞争的核心,保险业将面临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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